2006年9月2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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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草案昨审议
本报记者 蔡亮

  本报讯  昨天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关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据悉,该条例有望在本次会议通过。

  承包期内可适当进行土地调整
  有的委员提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由于我省因国家建设项目征地和接受移民较多,新农村建设中道路建设等公共设施需要用地,如在30年承包期内不准调整,人地矛盾将进一步加剧。
  为此建议允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的规定,办法草案修改稿第1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耕地,在出现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征用村土地面积较大,落实国家移民政策等特殊情形下,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可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适当的调整。
  征地部门要与管理部门有衔接
  有的部门提出,我省征收、征用农民承包地较多,为了切实做好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征用后农村土地的管理,负责征地的部门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之间应有必要的衔接。
办法草案修改稿第36条规定,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征用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资料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办理被征地后相应权证的变更、收回、注销手续。